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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征求《江苏省旅游协会章程》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7-08-10     浏览量:3630

苏旅协〔2017〕11号

各位会员:
    2017年4月25日我会苏旅协〔2017〕4号文曾就《江苏省旅游协会章程》等文件修改稿征求各位理事意见。现根据协会的实际需要,并报省民政厅原则同意,将《章程》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1、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4年一届改为5年一届;
    2、“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改为“本协会法人一般由会长担任,法律法规政策有规定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3、其他非重大修改事项。
    上述内容详见附件《江苏省旅游协会章程》(修订稿)。
    现再次征求各位会员的意见,请于8月17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我会秘书处,逾期视为同意。
    联系电话/传真:025-83478677,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55号,邮编:210003,邮箱mishuchu@jta-travel.org

附:江苏省旅游协会章程(修订稿)

江苏省旅游协会
2017年8月9日



江苏省旅游协会章程(修订稿)
(2017年8月  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江苏省旅游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Tourism Association,缩写为J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江苏省旅游行业的有关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表全行业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充分发挥政府与会员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为促进我省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旅游局。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所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均必须得到本协会研究同意并应以书面批复确认。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必须在在授权的范围内依法、依章发展会员、开展活动,并自觉接受本协会的领导。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新晨大厦26-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国家关于旅游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协助贯彻执行;
(二)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会员共同利益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争取支持。保护会员的正当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收集国内外有关旅游行业的基础资料,开展行业规划、投资开发、市场动态等方面的调研与预测,为政府决策和旅游行业的发展提出建议,推动旅游行业相关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根据会员需要,组织行业人才、技术、管理、法规、服务等培训,开展数字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与交流,推荐新产品、推广新技术,举办行业研讨会、报告会,会同有关方面举办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经营服务水平;
(五)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搞好行业质量管理工作,参与相关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有关行业标准,参与行业资质认证工作,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
(六)开展行业自律,制订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组织的关系,根据需要,代表本行业参与有关行业性集体谈判;
(八)以江苏省旅游业行业组织代表身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协会网站和出版发行协会刊物,交流信息、推广典型、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十)如确因工作需要,经协会研究同意,并报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可创办符合本行业特点的相关经济实体,其收益按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于本协会相关支出;
(十一)承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旅游行业内、或与旅游行业有较紧密联系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1.设区的市的和重点旅游县(市)的旅游行业协会和组织;
2.旅游企业集团和旅游企事业单位;
3.旅游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的旅游系和旅游科研机构;
4.与旅游行业相关的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5.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四)因工作需要,可吸纳少数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影响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协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遵守行规行约,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布置或委托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五)接受本协会的评议和调解;
(六)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协会和其他会员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规行约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暂停其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协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六)审议并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制定和修改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监事及秘书长产生办法。
(九)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指等额选举,差额选举不低于总数的1/3);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三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完成本协会布置或委托的工作,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区的市的旅游协会代表;
(二)全国性旅游或旅游专业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人选和江苏省旅游协会所属二级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全省有一定资质的旅行社、饭店(含饭店集团)、旅游景区、乡村旅游区、旅游院校(系)等企事业单位;
(四)与旅游业关联度较大的相关部门或行业有影响的个人。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如因人事变动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正式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原则上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名额分配;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暂停其资格或除名;
(十一)审议通过本协会的行规行约;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应当由赞同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赞同数不低于参选总人数的2/3(上述指等额选举,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协会会长或者1/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协会会长或者过半数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担任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或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法律法规政策有规定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根据有关要求和章程的规定,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协会全局性工作的总体思路和意见;
(三) 制定会长日常办公会议制度,主持会长日常办公会议,建立协会日常工作机制;
(四)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 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和出席有关会议或活动;
(六) 组织推动协会工作的调查研究和学习交流;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抓好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协会工作计划;
(二)根据协会领导研究意见,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内设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请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
(三)提出有关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人选,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根据会长日常办公会议研究的意见,组织有关方面拟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和有关计划,报会长审定后,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根据协会领导要求和工作需要,拟订协会有关内部管理运行规章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
(六)在会长的领导下,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七)协助协会领导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其书面文稿应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三十八条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连任。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日常办公会议,对会议研究和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依程序提出相关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的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馈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项目购买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经协会正式批准,所办经济实体获得的利润;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收入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协会业务工作范围;
(二)协会必要的办公运行和人员费用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8月 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